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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2023年上半年(1-6月)厦门中小企业补贴申报通知

发布时间:2023-08-17
关于2023年上半年(1-6月)厦门中小企业补贴申报通知
  2023年厦门中小企业补贴网络申报时间为2023年8月21日-2024年1月31日,上半年书面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8月21日-2023年10月20日,下半年书面材料提交时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请按时提交,上半年项目不得于下半年补交(须确认进出口额的新备案企业,网络申请按上述时间提交,书面材料收件时间另行通知,届时统一提交)。补贴政策详细内容请下载附件:“厦门市商务局关于《厦门市2022-2023年度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项目)申报指南》的补充通知”及附件1:提高企业境外参展补助具体措施、附件2:关于开展外经贸专项资金境外展会项目申请预申报的通知。
重点通知:
  拟于2023年8月起对我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开拓国际市场中的境外展会项目扶持资金申请开展预受理模式,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受理时间
  展会结束后十天内完成项目预受理申请(在这之前的展会申报前也需扫码填写预受理申请),并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拨付申请及书面材料送审。完成预受理的申报项目将优先拨付扶持款项。
二、申报程序
  步骤一:扫描“境外展会项目预受理”二维码,进入填报展会信息,提交后获取“受理码”并保存;
  步骤二:登录“外经贸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http://zxkt.mofcom.gov.cn)”完成网上拨付申请;
  步骤三:书面材料送审,线下境外展会项目送审时需出示“受理码”。(非境外展会项目无需此项操作)
承办单位:厦门市进出口商会,咨询电话:7703504
地址:湖里区云顶北路842号厦门市政务服务中心二层B区23号窗口
三、“境外展会项目预受理”二维码
“境外展会项目预受理”二维码
相关补贴政策调整如下:
一、申报条件:
(一)申报企业或单位条件:
  1.在厦门市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进出口额10万美元(含)以上;本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当年度进出口额不得为0;上年度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如进出口额未达10万美元,本年度进出口额须达10万美元(含)以上。进出口额认定口径由厦门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2.厦门市企业官方统计二线出口数据以及通过与市商务局签订协议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平台)出口形成的出口数据,可计入本企业进出口额。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外贸转内销展会承办单位、海外联络点承办单位、经市商务局认定身份的服务贸易企业不受进出口经营资格条件限制。服务贸易企业认定条件为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服务贸易重点监测企业直报管理应用和服务外包及软件出口信息管理应用持续填报数据12个月以上。
  3.在厦门市依法注册、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单位,可作为境外区域品牌展、外贸转内销展会承办单位。
  4.未列入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5.按照项目申报要求已开展相关业务。
(一) 申报项目条件:
  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线上展会和不须审核费用支出的项目补助不受此限制。
(二) 封顶额度:
  除另有规定限额的扶持项目之外,每家企业每年度上限可获扶持资金15万元。
  项目中列明限额的,按项目限额执行;境外区域品牌展项目、外贸转内销展会项目所获补助资金不计入企业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企业符合不同封顶条件的,就高不重复享受。
二、展位、人员、运费补贴政策:
(一)境外展会
1、展位费补贴
展位费补贴2、参展人员费补贴
参展人员费补贴  3、展位费支持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定额扶持1个展位,单个展位面积不得低于9平方米。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展位费补助标准按B类执行。参加我市“一带一路”重点国家及“一国一策”重点市场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15%,对参加其他金砖国家展会的展位费补助标准上浮20%,对2023上半年外贸企业赴境外参加香港重要展会(以白名单方式明确),展位费补助标准调整为定额1.8万元,按标准就高补助。
  4、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标准为:每个企业每个展会补助1人,举办时间为2023年1月1日-6月30日的展会,定额标准为A类1万元,B类0.5万元,港澳地区0.2万元,香港重要展会(以白名单方式明确)参展人员费用补助调整为0.25万元;举办时间为2023年7月1日-12月31日的展会,定额标准为A类0.8万元,B类0.4万元,港澳地区0.2万元。非洲、中美洲国家和地区人员费用补助标准按A类执行。
  5、展会时间跨6,7月的,按照展会开始时间,归为上半年展会。
  6、原境外展会改为线上举办或远程参展的项目纳入支持范围,每个线上展会定额扶持1万元,上限不超过企业实际支出费用。
注:
(1) “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
(2) “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
(3) “一带一路”9个重点国家包括:马来西亚、新加坡、印尼、泰国、菲律宾、越南、印度、伊朗、斯里兰卡;
(4) “一国一策”8个重点市场包括:日本、菲律宾、德国、马来西亚、印尼、英国、印度、俄罗斯;
(5) 金砖国家:巴西、俄罗斯、印度、南非;
(6) 企业须派出参展人员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
(7) 单个项目支出金额达1万元(含)以上,线上展会和不须审核费用支出的项目补助不受此限制,实际支出低于补贴金额,按实际支出金额予以支持。
(8) 境外展览会须在展览会结束的当年度申请资金支持。线下展会项目填报“参加国际性展会”,展位费金额填报在“展位费补助”,人员费金额填报在“其它费用”。线上展会项目填报“线上展会”,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项目名称按照“时间、国别、城市、展会全称”填报,如“2023年1月美国拉斯维加斯建材展”。请务必按照格式填报,否则将导致无法进入数据审核汇总。
(二)境外区域品牌展补贴政策:
1.展位费补助
展位费补助2.参展人员费用补助
参展人员费用补助3.展品运费补助
展品运费补助
说明:
(1) “A类”指欧洲、美加、日韩、澳新、南美;“B类”指其他国家和地区。
(2) 展位费按举办地标准上浮20%予以补助,不超过4个展位。2个展位(含)以下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2人,2个展位以上的,人员费用补助不超过4人;展品运费按50%的标准扶持。参展人员须全程参展才可申请此项补助,全程参展认定标准与境外展览会一致。
(3) 企业参加境外区域品牌展获得的补助资金不计入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本标准仅适用于参加厦门市组织的境外区域品牌展的企业。
 三、展位、人员、运费需提交书面材料如下:
(一)境外展会展位费及人员费补助书面材料
1、“二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注:一年只需交一套)
2、资金拨付申请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发票*、付款凭证*
4、企业二线出口数据核对申请表(附件2,不涉及二线出口不须提供)
5、展位确认书(含展会名称、时间、地点、展位面积、展位费)
6、出国任务批件或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持电子港澳通行证或持新护照走电子通道的企业,还需提供“出入境记录查询结果”(本人持身份证及护照到出入境管理处打印或者提供移民局出入境记录并附电子客票)
7、参展人员费用补助只需提供“资金项目拨付申请表”及护照*
8、参展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核对申请表(附件3,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外籍人员就业证*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注:台港澳人员如无就业证,除提供居民往来通行证之外,还须提供以上三项材料之一
9、参展材料(以下三者选二):
  • 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电子版备查; 企业英文名称中的区域、商号、行业属性三要素须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者“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的“企业基本信息”相符)
  • 会刊*
  • 参展证*
10、出示“受理码”
 (一) 线下展会改线上展会/远程参展书面材料
1、“二证”复印件【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表或外商投资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注:一年只需交一套)
2、资金拨付申请表、真实性承诺书(附件1)
3、项目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记账凭证(装订成册)*、发票*、付款凭证*
4、企业二线出口数据核对申请表(附件2,不涉及二线出口不须提供)
5、线上参展/远程参展合同(展位确认函) 
6、线上展位产品展示含域名的截图、与采购商洽谈对接的截图(显示企业全称、洽谈截图根据实际提供,如视频截图等);远程参展现场对接截图需体现展位现场
7、远程参展还需提供:显示楣板、展品的展位现场照片或视频;会刊(非纸质材料可提供电子会刊)
8、证明线上参展/远程参展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 境外区域品牌展(由组展机构统一申报)
1、展位费补助及参展人员费用补助按上述境外展览会规定,由组展机构收齐统一提交
2、参展企业名单(含序号、公司全称)
3、展品运费合同*(含展品品名、重量或体积、费率)
 注:1.以上材料一式一份,每页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1. 以上材料打*号的表示除提供复印件外,还需查验原件。原件经承办单位核对后,加盖“中小企业资金项目审核章”退回申请单位。 
2. 已注册单位不要重复注册(终身只需注册1次),要牢记用户名及密码!如遇公司重要信息变更、用户名或密码遗忘等情况请使用工作联系单(附件4)与审核中心联系。
 四、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
  境外区域品牌展所发生的各项公共支出,包括公共区域租金、公共布展费、公共宣传费及承办费用由市财政予以补助,其中,公共区域租金按实补助但不得高于该展会厦门市参展企业展位平均价格,其他公共费用按3000元/展位予以补助。公共费用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80万元且不高于公共费用实际发生额。承办单位不计入参展企业家数,公共展位及承办单位展位不计入展位规模计算公共费用。
说明:
(1)此项补助由承办单位提交申请,不计入企业当年度扶持资金封顶额度。该类项目填报“组织国际性展会”,项目名称按照“**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填报,如“香港2022年10月环球资源品质生活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补助”,金额填报在“其他费用”。
 境外区域品牌展承办单位公共费用报送书面材料:
1.展会总结报告及公共费用申请报告加盖公章(含展会情况及成效、申请公共费用内容等)
2.本市参展企业名单(含企业名称、展位数量、展位编号、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是否特装展位须备注)
3.合同*(包括:与展会主办方或组委会签订的场地或展位合同、公共布展合同、公共宣传合同、制作公共宣传材料合同等)
4.展位现场全角度视频或照片彩色打印件(显示参展人员、楣板、展品,电子版备查)
5.派出工作人员出国任务批件因私护照*首页(人头像)、出入境记录和签证记录(出入境日期须涵盖展会全程)
  注:如派驻人员申报期内未在国内,可待其回国后到出入境管理处打印出入境记录,连同护照复印件补交
6.派出工作人员如非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还须提供(以下四者之一):
  • 个人所得税缴纳记录核对申请表(附件3,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缴纳社保记录(截至申报之日已连续缴交不少于180天、展后补交不予认可)
  • 股东身份证明(即商事主体公示信息截图)
  • 外籍人员就业证*
  注:台港澳人员如无就业证,除提供居民往来通行证之外,还须提供以上三项材料之一
7.公共宣传材料及境外宣传报道材料
  注:境外代理资格证明材料、展位合同无法提供原件需提供邮件截图证明。
 五、违规处理:

  对违反《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3号)(修订:财建﹝2022﹞3号)及本《申报指南》规定,或采用虚报、伪报项目(如展位电子照片、发票、银行付款回单等造假,虚报展位价格等)欺骗手段获得支持金额的申请单位予以严惩。对于首次违规,取消该次项目的扶持;同一家企业第二次违规,取消该企业当年度补助;第三次违规,纳入黑名单库,取消该企业今后申报各项补助资格,并通报和报送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厦门市商务局 http://swj.xm.gov.cn/zwgk/zfxxgk/ml/qtzfxx/202308/t20230816_2780729.htm


标签:厦门补贴,厦门企业补贴,企业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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